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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项的通知
litao @ 2008-4-1 10:43:57 被阅读1822次

 

 

关于2008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完成所有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科研任务、学位论文后,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经导师审查确实符合答辩要求时,方可为其聘请论文评阅人,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须聘请二位专家评阅,其中一位应是外单位专家。博士论文还须获得5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学位论文至少应于答辩前一个月,由答辩秘书送交专家评阅(研究生本人不得送、取学位论文及评阅书)。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写出书面评议,并对该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表示明确意见。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答辩,可再请1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在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组成,其中应有2人为外单位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人组成,其中应有1人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讲师或讲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一般限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

四、答辩审批

由答辩秘书填写答辩审批表,经教研部(所)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书、评阅书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有补充修改基础,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评语及表决结果,写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人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无误后签名。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安排,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六、学位授予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授予学位的,要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过审核后,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过半数通过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时间安排

3月初布置答辩工作,相关材料从网上下载;

410各支部统一领取封皮:(85206房间,电话:62804392)

425起审批学位论文答辩(主楼西侧4114房间);

    5月10至620各专业组织论文答辩;

515624接收答辩材料(主楼西侧4114房间);

625627接收论文;(85206房间,电话:62804392)

6月底7月初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最后修改 litao @ 2008-4-9 1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