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在我校的有效实施,实现我校“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央党校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 学
第一条:“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纳入中央党校招生计划。访问学者应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央党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许可而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向中组部建议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访问学者报到时须提交报到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个人简历、研究方向和有关研究成果等资料,经研究生院审核,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条:访问学者入学后,第一周进行入学教育,学习中央党校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
二、 管 理
第四条:访问学者的专业研究、行政管理工作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并由一名班主任承担具体工作;党务工作由研究生院学员工委负责。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有关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
第五条:访问学者的学籍管理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培养处根据中央党校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三、 培 养
第六条: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时间为一年。担任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从我校承担国家或校级课题的博士生导师中聘请。
第七条:访问学者的学习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访问学者入学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研究课题,制定具体学习和研究计划。访问学者要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按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访问学者在校研修期间,应按照学校有关要求选听课程,参加学术研讨、社会调查和党性教育等活动。
第十条:访问学者在校研修期间,应至少有2篇文章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访问学者研修期满须提交研修总结报告(一式三份),汇报一年来在理论学习、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访问学者毕业时应认真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研修成果考核表》(一式两份),说明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研究成绩、科研成果等情况,由指导教师写出考核评语,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审定。
四、 纪 律
第十三条:访问学者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员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志,服从安排,爱护公物。
第十四条:访问学者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学员考勤、请假制度,考勤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离校外出2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3—5天,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请假16天以上,报研究生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向班主任销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访问学者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管好宿舍公共和个人财务;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电热器及其他明火用具;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六条:访问学者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凭图书证到校图书馆借阅、使用图书资料,应遵守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访问学者若在校会境外人员,须事先向研究生院申报,到校保卫处办理会客手续。
第十八条:访问学者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时,将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 毕 业
第二十五条:访问学者学习研修期满,完成学习研究计划后,经指导教师考核通过,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核实、批准,颁发统一印制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好各项离校手续,还清所借公物、图书,上交学员证件,办理好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及行政手续后,按时离校。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2004年2月18日